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我們在看社會新聞時平均每兩天都會看到有人因互看不順眼而相互毆打對方,通常發生事故的場景會出現在夜晚的酒店、熱炒店等地方,爭執的原因大概都是看了對方一眼、嫌對方音量過大或是肢體上的輕微碰撞…等原因,在此原因下互毆通常都會互告對方傷害,此時,雙方可不可以對對方的告訴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呢?

防衛意思

        如之前我們所提到的,要主張正當防衛主觀上須出於防衛意思,也就是說,需視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是不是基於保護自己或是保護他人法益為目的。而最高法院認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正當防衛權之餘地。

學說見解

        學說將互毆分為約定互毆與偶然互毆,前者之情形並非出於防衛意思,而純粹是基於傷害胎人的故意使他人受傷,此時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後者之情形,如果主張正當防衛之人,出手時間在後,且是為了保護自己,則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個說法是學說見解,所以,法官極有可能不採用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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