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與從刑
我們在看刑事案件的判決書的判決主文上會看到OOO犯OO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為什麼同個被告會同時受兩種處罰呢?應為依刑法第32條規定,刑分為主刑及從刑。而何謂主刑?何謂從刑?刑法有明確規定。
主刑
依刑法第33條規定來分類,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大致可分為生命刑、自由行以及財產刑:
生命刑即可從文義中探知,就是剝奪受刑人生命權的一種刑罰,從第33條所列的五種主刑中,死刑即屬於生命刑。
自有刑即是指剝奪受刑人自由的刑罰,其種類有:
一、無期徒刑。
二、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三、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而財產刑則是剝奪受刑人財產之刑罰,即上述主刑中的罰金。
從刑
從刑在刑法中只有一種即刑法第36條的褫奪公權,褫奪公權包含:
一、褫奪受刑人當公務員之資格。
二、褫奪受刑人成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只有剝奪上述的兩種資格,並未完全剝奪憲法所賦予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所以,受褫奪公權之受刑人還是有可能去投票所投票,只是不能當候選人跟擔任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亦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