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因此,人民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

        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首先要了解何謂政府資訊,政府資訊部限於紙本文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只要是可以讀、聽或任何輔助方法所理解之訊息內容,包含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皆屬於政府資訊。

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只要與人民權益攸關,皆不待人民申請,政府即有義務主動公開。如果與人民權益無直接關聯,但有第7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政府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行政規則。

三、政府機關之基本資料(如地址、電話、e-mail)。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公開之方法

政府資訊公開的方法有: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如果政府資訊是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一定要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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