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阿明為一計程車駕駛,對於交通部委託遠通公司經營管理國道電子收費系統十分不滿,乃向交通部申請閱覽其甄選過程之相關資料。但阿明的申請遭到交通部駁回,試問,交通部駁回阿明的申請是否合法:
之前有提過,我國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人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府公開資訊。但並非所有政府資訊皆得以政府主動公開或是經由人民被動申請而公開,尚有以下限制公開的規定,大抵可分為兩類:
機關之機密
-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 止公開者。
-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此等與政府機關有關之機密,受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行政機關得不予公開或是駁回人民之申請。
私人或法人團體之秘密
-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此類禁止公開事由涉及個人、法人、團體或是有其他共共利益,如果予以公開會侵害他人權益,在此情形下得不予公開相關資訊。
本案,對於阿明所申請之政府資訊,交通部或許可以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為由拒絕阿明之申請(機關也常用這種理由駁回人民之申請),但國道收費問題事關公益,在此情況下,交通部亦得以公開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