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的申請與救濟

        前面有提過原則上政府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但人民想要的政府資訊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所列的主動公開事項呢?此時,人民可以嘗試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其申請要件如下:

申請人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之規定,原則上只要具備我國國籍的任何民眾都可提出申請,且包含法人與團體皆有資格。外國人如果要申請,則依平等互惠原則,要看他的國家有沒有限制中華民國人民申請,如果沒有限制,在我國亦得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

        申請人要項申請機關填寫申請書,這個申請書原則上各個行政機關的網站皆有相類似的格式可以下載,其內容不外乎是第10條所列的申請人基本資料、需要法定代理人的情形則要填寫法定代理人或帶癟人之基本資料、申請之內容、用途與申請日期。

機關決定

        受申請的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該要在15日內決定是否要提供政府資訊予人民,但在例外情形下得延長,最多再延長15日。

提供方式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如果申請人申請的資訊是主動公開的資訊,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

救濟方式

        如果人民提出申請,遭行政機關駁回,此時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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