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願離婚
家庭是寄託情感的地方,而結婚是組建家庭的一種方式,當夫其雙方沒辦法維持情感時,理性的分開其實對於夫妻雙方也是一種解脫,我國離婚的方式有三種分別為兩願離婚、和解離婚及判決離婚,都有各自的要件都有各自的要件,以下先就兩願離婚所需的要件做出大略的說明,供需要的人參考:
實質要件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從法條文義可知,既然是「兩願」離婚,這代表著夫妻雙方皆一致有離婚的意思,此外要離婚的夫妻需自行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因為離婚屬於身分行為,一定要本人親自為之,若是以他人代理,且本人也承認,此等離婚行為亦不生效力。
形式要件
兩願離婚的形式要件規定在民法的1050條,也就是說兩願離婚除了要滿足上述的實質要件外,也要滿足以下的要件:
- 需要書面:也就是說不能以夫妻雙方口頭說要離婚即符合離婚要件,還需要雙方就離婚的內容作成書面,而此處的書面與自書遺囑不同,不需要本人親自書寫,也可由他人代筆或電腦打字。但是,夫妻雙方還是要在離婚協議書的文末親自簽名或蓋章才會有效。
- 兩名證人:也就是說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有兩名證人作見證,且證人也需要一同簽名才行。
- 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簽完後不是雙方各自保留有雙方及證人簽名之協議書即完成兩願離婚的手續,夫妻雙方還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兩願離婚才具備完整之效力。
如果兩願離婚缺少上述的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則離婚契約則尚未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