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

        阿明與阿嬌於111年8月1日離婚,阿嬌離婚前已經懷孕,並在111年10月1日產下其子,試問阿嬌於離婚後所生之子是否為阿明的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民法上的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之子女,由此可見,須具備婚姻關係之存在且須由妻子分娩所生之子女才屬於婚生子女。

婚生推定

        在一般情形下,大多數婦女生產的期間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但亦有特定之案例於離婚後才將孩子生出,此時剛出生的小孩是否為婚生子女則有疑問,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妻子在婚姻存續的特定期間懷孕,於離婚後所生的子女也可推定為婚生子女。

受胎期間

        從民法第1063條要求,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此受胎期間要如何計算,依1062條規定,原則上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但是,如果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本案,阿嬌的分娩時間為111年的10月1日,其受胎期間依1062條規定,大約在111年1月至4月間,因此,其所生之子女仍推定為阿明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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