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之薪資與拒絕
民國112年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同年7月開始審理第一個案件,往後會有越來越多案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但是,人民可不可以因特定理由拒絕擔任國民法官,或是根本不想賺每日3000元的支給,而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之資格
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只要年滿23歲且在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之我國國民,且並未具備同法第13條至第15條之資格,就有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如果經抽選程序抽中後,被選上的人民即有擔任國民法官之義務。
例外得拒絕之情形
如上所述,擔任國民法官是種義務,具備選任資格者原則上不得拒絕,但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也有例外得拒絕之情形: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如果沒有上述各款之理由人民不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否則得依同法第99條或第101條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法官之費用支給
雖然擔任國民法官是義務,但國家也不會讓人民做白工,依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果是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因此,國民法官還是有報酬可以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