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是指國家因公用或是有其他公共利益之需求,依法將人民的土地徵收為公用,土地的所有人對自己所有的土地因國家之行為而無法自由地的使用收益。
既成道路之要件
從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可知,要形成既成道路需要滿足以下之要件:
- 須為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 供公眾同型的當下,所有權人並未阻止他人通行
- 須歷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供公眾使用
人民救濟方式
依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可知,國家行使權力造成人民財產有損失時,若形成特別犧牲關係且超過社會責任之忍受範圍,形成特別犧牲的情形,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因此,人民的私人土地遭政府機關認定為既成道路時,有權請求政府徵收該既成道路,並請求特別犧牲關係的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