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之權利能力

胎兒之權利能力

小美與小王維夫妻,小美於懷孕6個月時小王不幸在一次車禍中喪命,小王留有遺產1000萬元,試問小美肚中的胎兒有無繼承權?

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了

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依此規定,自然人要在其出生後才有權利能力,也才有資格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胎兒之權利能力

如果依民法第6條之規定來看,胎兒尚未脫離母體,自然不能算是「出生」,因此,胎兒自然無權利能力。但是,若依此規定,對於甫出生之新生兒或是準備要出生的胎兒之保護會不夠周延,故而,民法第7條有此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從條文文義中可知,我國民法將未出生的胎兒先預先擬制有權利能力,胎兒可依此規定享受權利,但是胎兒在母親懷孕期間,尚未出生前流產,此時胎兒的權利能力溯及消滅,也就是說將死產的胎兒視為從未取得權利能力。

 

 

本案,小王不幸亡故,小美腹中的胎兒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擬制有權利能力,其胎兒自然有繼承權,由於小王是車禍亡故,因此,胎兒亦有民法第192、194條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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