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

 

阿明在回家途中拾獲一個信封袋,打開一看信封袋內竟然裝有新台幣一萬元,試問阿明應該如何處理,可否請求報酬?

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之人對於所時得之物並非當然取得其所有權,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如果再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的話,也可向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報告,並將其物交存。如果未盡到報告義務而擅自占有的話,可能會構成刑法之侵占遺失物罪。

遺失物經認領

依民法第805條規定,如果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或上述所列機關之保管人應將該遺失物返還。

請求報酬

為了鼓勵拾得遺失物之人有拾金不昧之行為,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之人原則上的請求報酬,報酬之金額最多可請求該物價值之10分之1,但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在受領者未給付保管費用或給付報酬時,拾得遺失物之人有對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無人認領之情形

依民法第807條,遺失物在6個月內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拾得人經通知或公告3個月內未領取遺失物,遺失物則歸於保管地之地方團體。如果遺失物的價值低於500元,則15日內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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