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種類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過程,人在面臨死亡時最麻煩的就是沒有將事情交代清楚,尤其是生前留有越多東西給後代者,在此情況下往往會造成子女反目成仇,因此,寫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遺囑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民法第1189條承認的遺囑一一介紹。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就是自己書寫的遺囑,也就是說遺囑的內容用電腦打字非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從條文內容可知,除了全文要親自書寫外,還需要記載特定的時間,包含特定的年、月、日都要記載清楚,而書寫完遺囑及押完日期後,還要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指印代替。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不同是用口述的方式為之,但依民法1192條規定,至少要有兩個見證人,且要在公證人面前作成,而後公證人作成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此外也有在無公證人的情形下作成的公證遺囑,在無公證人的地防,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

       如果要作成密封遺囑,本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且要有2個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先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人數要在三人以上,而後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再明確記載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即完成,但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替簽名。

口授遺囑

       此種以主規定是由於遺囑人無法用前4種方式來訂立遺囑時的特別規定,因此要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來訂立遺囑時才有其效力,而口授遺囑的方式有兩種: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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