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對夫妻產生之效力
結婚後對夫妻產生之效力
一般人在結婚後並非只是單純多了一個伴侶,結婚之行為也會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上之效力,這個法律上效力又可分為身分上效力與財產上效力。以下就這兩個分類方式說明:
財產上之效力
- 日常家務代理權:依民法第1003條之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也就是說夫妻在處理家務的時候,得互相代理對方處理一定的事物。但此代理權並非絕對,如果其中一方濫用這個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此代理權,但這種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生活費用之分擔:結婚後一定會產生生活費的花費,此時由誰負擔?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生活費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 夫妻財產之分配:於結婚後夫妻雙方對於婚姻前後的財產歸屬應如何劃分,在民法上對於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有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要採用何種制度夫妻得以事先約定,如果未約定則採用法定財產制。
身分上之效力
- 夫妻之冠姓:民法第1000條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也就是說結婚時的先以書面約定冠姓,如果未約定,夫妻則各自保有原本的姓氏。
- 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由以可見,在沒有正當理由下,結婚後夫妻有同居義務。
- 住所:既然夫妻有同居義務,此時就會產生駐所設定的問題,也就是說夫要搬去跟妻住,還是妻要搬去跟夫住。此時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如果夫妻雙方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