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是介於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中的一套離婚制度,通常出現在夫妻雙方皆有離婚意願又不想對簿公堂,但離婚條件又無法達成共識,此時可經由調解程序藉由公正第三人的協助,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折衷條件,以此促成前段婚姻的和平落幕,也可避免夫妻雙方離婚後反目成仇。
調解離婚的成因除了上述原因外,而有另一種可能進入到調解程序,就是夫妻在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前,由於此等案件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屬於強制調解之案件,法院於審判前應先試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立後再進行正式的審判程序。
如果調解離婚後有一方當事人反悔呢?有些想要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心裡可能會有這層顧慮,關於這一點當事人不需要擔心,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上的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是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而調解裡婚中所達成的協議,他方不履行時,則該調解可以依法作為強制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