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
之前介紹過的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與和解離婚,這兩種離婚方式屬於比較和平結束的離婚態樣,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維持婚姻關係,但又無法以這兩種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時,要怎麼辦?此時則可以藉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係,此即裁判利婚,而裁判離婚則由以下之要件:
列舉之離婚事由
依民法1052條第1項規定,得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事由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斥期間
上述的10種離婚事由,其中有幾個態樣要注意得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時間,如果是配偶重婚或是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如果是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或是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概括事由
如果夫妻無前述的10種離婚事由,但有其他重大事由使夫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此時夫妻亦可訴請裁判離婚,與前述10種離婚事由不同的是,此處「重大事由」的判斷需要由法院來判斷,此等事由是否真的使夫妻雙方真的難以維持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