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可否於離婚時請求分配財產

        老王與小美是夫妻,其結婚時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老王負責外出工作,小美則是家庭主婦,負責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兩人離婚時,老王有存款100萬元,小美則無存款,小美可否向老王請求分配該存款?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常有案件是夫妻雙方有一人是家庭經濟支柱,負責賺錢,一方則負責操持家務,此時兩人離婚時負責賺錢的一方常會認為錢都是自己賺的,拒絕將婚後所得分給另一半,此時,操持家務的一方得否請求分配財產?

不須參與分配的財產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婚前之財產不須參與分配,婚後財產則要先扣除結婚後之債務後,再參與分配,同法亦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也不在參與分配之列。

平均分配之例外

        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有失公平的判斷基準

        依民法1030條之1,法院之判斷一方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本案,小美雖未外出工作,但她負責操持家務及照顧小孩,有此可知小美對於婚姻生活也有貢獻,因此,小美可以向老王請求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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