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電腦罪

        老王與阿明為公司同事,兩人本為好友因故而互生嫌隙,一日阿明為了惡整老王,以老王的帳號密碼登錄公司的訂餐系統,任意訂餐,試問阿明的行為是否違法?

        現今電腦或相關資訊設備使用極其普及,幾乎人人都有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立法者為了保護此等資訊設備的安全性及個人資訊與隱私權的保障,特別在刑法訂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本案則涉及此罪章的第358條入侵電腦罪,其要件如下: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即是指受侵害的對象,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本罪的行為客體為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因此也包含人們手上的智慧型手機。

行為

        本罪的被告需要做特定之行為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此等行為包含如下: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此種行為是以正確的使用方式,並未破壞電腦的保護措施或是使用規則而侵入他人的資訊隱私。

  •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此即是新聞上常見的駭客行為。

  •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本案,阿明以老王的帳號密碼登入老王的訂餐系統,此行為即是刑法第358條的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損害於被害人對於餐點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因此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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