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訊問
犯罪嫌疑人被警察逮捕後,於晚上8點開始接受警察的詢問,經自白後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11點開始訊問,此程序是否合法?
夜間訊問之禁止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此為夜間訊問禁止之規定,此處之夜間是指日出前日落後,會有此條文規定之原因在於,夜間乃是人的休息時間,威權時代常藉由夜間疲勞詢問來取得不合法之供述,為了尊重人權及保障程序的合法性,並且避免疲勞詢問而有了禁止夜間訊問之規定。
例外情形
雖然刑事訴訟法明文禁止司法警察利用夜間時間對犯罪嫌疑人為詢問,但在特定情形下有其例外規定: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的禁止夜間訊問的規定所規範的對象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有學者提出檢察官亦有此規定之適用,但實務基於法未明文限制檢察官之訊問,因此,檢察官與法官所為之訊問不屬於本法的適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