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證併送制
卷證併送制相對於起訴狀一本主義,二者涉及的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時是否將本案相關的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此涉及到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的拉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兼採二者。
卷證併送制
檢察官於案件調查終結後,要向法院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同法第2項及第3項復規定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從這裡可以看出,我國的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就要將卷宗及相關證物與起訴狀一起提供給法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之規定即是卷證併訟制度。法官得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物或卷宗資料來掌握依定的案情,在對案件有一定的理解後,有利於之後審理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起訴狀一本主義
起訴狀一本主義即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展現方式,於案件審理中證據的調查及證據的提出都是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在被告及檢方身上,法院則立於公平的第三人角色,由提出的證物來形成心證,所以,法院只會收到起訴書,至於,案件相關的卷證則在審理程序中提出,雙方當事人則以此互為攻防。起訴狀一本主義即是避免法官在還未審理案件前,預先接觸卷證而產生對被告不利的心證所形成排除法官擅斷的一套制度。
我國近年推出的國民法官新制即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即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此規定即是要貫徹公平法院即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以避免果民法官對案件內容預先產生不立於雙方當事人之預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