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

        所謂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出之具備獨立性之物,孳息依民法之規定又分為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69條規定第1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由此可知,天然孳息的特質在於所有人得因原物的性質,對該物的出產物得以反覆收取,此出產物即為孳息。常見的案例如,蘋果樹所產出的蘋果、乳牛所生產的牛奶,蘋果與牛奶就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的定義規定於民法第69條第項,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有就是說,及於所有人的法定行為或法律規定,另外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或是銀行存款所生之利息皆屬於法定孳息。

孳息的歸屬

        依民法第70條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也就是說由原物產出之孳息,其權利的歸屬屬於有收取權人,如老王向小范出租一筆農地,約定將該地出租給老王種植水果,老王在該農地上種植數株芒果樹,此時由於租賃契約關係,老王是收取權人,老王對水果有收取權,因此,芒果樹所產之芒果為老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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