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著作權是人們因己身之著作所生之權利,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則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的法律。也就是說人之可以主張著作權是由自己的著作而來,那何謂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也就是說一個著作至少需具有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四種要件之一,此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人類精神文明的智慧成果,因此必須是有人類精神力灌注其中所完成的作品才受保護,否則即不成為「創作」。
-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此要件是經由著作權法第10條所推知,該條文明確規定所保護的對象僅止於著作的表達,如果是思想、程序、發現、概念等內心想法並非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此要件即是要求著作人所創造的著作需自行完成,而非藉由抄襲或是拷貝他人以創造的作品,從這裡可知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著作人的創造性,若是該作品已具備創作性,但與他人知作品雷同,只要能證明是自己獨創的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障範圍。
由上可知,著作權的基本要件須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四種創作,在符合其中一種創作後,該創作要同時在具備屬人、外顯性及創作性。
參考資料:經濟部知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