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狀態的假處分

        老蕭參加調查局的特種考試,考選部審核應考資格時發現老蕭不符考試資格,老蕭隨即提起行政救濟,但考試時間已經快到了,行政訴訟仍在進行中,試問老蕭有何救濟措施?

暫時權利保護

        不論是刑事程序或是民事程序,當事人要尋求估平正義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行政程序亦不例外,正常情況下須先經過訴願程序,通常行政機關不會打自己的臉,所以很多時候當事人要到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爭取到自身權益,但這段時間走下來往往曠日廢時,等到法院給當事人公道時,當事人的權利已消失。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就是要避免此種狀況發生,此制度包含停止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暫定狀態的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此規定即是暫定狀態的假處分,是為了避免待訴訟結果出來後當事人已無救濟必要的情形發生所訂定之規定。

 

        本案,如果老蕭要知道自己是否具備調查局考試的應考資格,就需要到行政訴訟的判決結果出爐才可以知悉其是否具備資格,此時,不僅考試已結束,甚至考試結果也已經公布了,老蕭就算拿到勝訴判決也已經無實益,因此,老蕭得依第298條第2項規定,暫時請求准許其參加考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