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國防秘密罪

        最近有立委涉及將我國潛艦國造計畫的相關資料洩漏的新聞,假設所影射的情形是真實的話,該名立委會觸犯何罪?

我國有關洩漏國家機密的刑法罪名有洩漏國防秘密罪與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分別規定於以下的刑法第109條與132條:

洩漏國防機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者之差異在於,所洩漏之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是否與國防有關,且前者如果涉及交付的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其刑度有加重之規定。對於第132條之秘密,實務認為,刑法第109條第1項與第2項國防秘密外,有關內政、外交、司法、經濟、考試…等與國家事務有關應行保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皆屬於本罪之秘密,也是本罪保護的客體。

        本案的前提如果爆料者所言是真的,潛艦國造有關的機密基本上就是國防有關的秘密,所以,該名立委所涉及的應該是第109條的洩漏國防機密罪,至於當事人所爭執的有無簽署保密條款問題,只要是洩漏的客體屬於國防秘密就成立本罪,至於有沒有簽署保密條款不再本罪考慮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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