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侵占罪
最近教育部拍了一部0到6歲國家養的宣傳影片,影片當中媽媽擅自把兒子買公仔的錢挪用買孫子的東西,這種行為站在兒子的立場心中可能會有怨氣,但也鮮少向長輩追究責任,可實際上這種行為可能也會構成犯罪:
侵佔罪之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第335條有關侵占罪之規定,由此可知侵占罪之要件需要「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說行為人須持有他人之物後,以所有人之心態占為己有,而對該物為使用收益之處分。
親屬間的侵占行為
刑法侵占罪章的相關規定有準用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也就是說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竊盜之規定也可準用於侵占罪,其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且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該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由此可知,親屬間犯侵占罪也得以免除其刑,且亦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後,行為人才有可能受到刑事訴追。
本案,媽媽擅自挪用兒子買公仔的錢買孫子的日用品,將兒子的錢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已成立侵占罪,但媽媽屬於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親屬,因此,需要兒子提出告訴國家才會追溯其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