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我們在刑事判決或新聞會看到被告OOO犯OO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等字樣,很多人會想,明明就已經判6個月了,後面怎麼又多了兩年?其實後面的2年緩刑是指先將前面6個月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的意思,因為有些案件行為人的惡性輕微,也有可能是初犯,如果全都抓去關,對於教化行為人及協助其復歸社會都不會有正面影響,且監獄也沒這麼多的空間,所以在滿足下列要件後可以先以處以緩刑:
緩刑要件
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暫不執行為適當,為緩刑的前提要件,並有以下二者情形者可處以緩刑: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行為人之負擔
法院並得要求被告應做到下列負擔,並記明在判決書中: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期滿之效果
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