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行為之法律效果

        說到詐欺行為,大多數的人都會想到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但對於交易行為之詐欺在民法上之效果則比較少人會去注意,如老王去二手車行買二手車,他想買A車,所以向車行的老闆詢問A車是否為事故車,車行老闆明知A車曾出過車禍,仍像老王謊稱該車並未發生車禍,老王信以為真而購買A車,此即產生民法上的詐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講內心所想之法律效果表現於外的一個過程,而法律行為要有效成立之前條要件,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有時會出現瑕疵,此時產生的法律效果亦會受其影響,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又分為意思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而詐欺行為則屬於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樣態。

民法上的詐欺

        詐欺之所以屬於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種是因為,被詐欺之人在行成意思表示的時候受到詐欺者的欺瞞,而造成被詐欺者的意思表示非真意的情形,在此情況下,依民法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如前述老王買A車的案例,老王即是遭到車行老闆的詐欺而購買A車,老王於事後知悉A車為事故車時即得以撤銷意思表示,撤銷該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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