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坐牢?

        近日有一則新聞有一名男子騎YOUBIKE看到巡邏員警時突然亮刀,說他想坐牢,警方訊後依妨害公務及恐嚇等罪嫌將他移送新北地檢偵辦,檢方複訊後聲請羈押獲准。我看各家新聞的標題大概都是,「男騎YouBike攔警車亮刀嗆「我想吃牢飯」!法院准了」由此可見大眾對於羈押跟坐牢的概念常常混為一談。

羈押

        羈押是強制處分的一種,也就是說案件在偵查到法院審判期間,為了保全被告及保全證據的一種方式,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可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說的白話一點就是怕偵查或審判中被告跑了或是避免被告在外串證、滅證等情形發生,而暫時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至於執行羈押的地點也不是在監獄而是在看守所,且當羈押原因消滅後就應該將被告放出來。

坐牢

        坐牢其實就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自由刑的執行方式,也就是說等到案件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將案卷送交對應的檢察署分案後,再寄發執行傳票通知到案執行。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此時,服刑的地點就在監獄而非看守所。

        由於羈押也限制到了被告的人身自由,所以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如果法院並未對被告宣判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時,也就是說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被告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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