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自己所有物會犯法嗎?

       老王有一棟50年的獨棟木造房屋建在自有的田地中間,由於老王早已搬到都市居住,該房子年久失修已不堪居住,但要請人拆除又要花一大筆錢,於是老王突發奇想,決定一把火把自己的木造房屋燒了,試問老王是否構成刑法第174條的放火罪?若老王燒的房屋是坐落在市區結果有無不同?

行為客體

        依刑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放火罪的行為客體是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公共危險

        物之所有人本就得以自由處分自己之所有物,本罪所保護的法益世公共安全,基於財產權與公共安全皆有其重要性,因此本罪將所有人燒毀上述所列之物時,只有在產生公共危險的情形下才會處罰行為人。

 

        本案老王的房子是獨立坐落在田地中,四周並無相鄰的房舍,上不至於產生公共危險,因此,不構成刑法第174條之放火罪;但如果老王燒毀的房屋建在都市中,隨時都有延燒的危險,此時自然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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