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強制代理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是為了避免一般人濫提訴訟而造成浪費司法資源的一套制度,也就是所為了避免民眾隨便亂告人,在特定的訴訟案件中民眾一定要委任律師才可以提起訴訟,在我國有以下訴訟程序需要律師強制代理:
刑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訴案件原告應委任律師行之。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要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刑事案件的自訴與公訴不同,不須經過檢察官的偵查,提起自訴的一方,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這些都涉及到專業能力,大多數人並不明瞭法律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民事案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除非有審判長許可,原則上應具有律師身分。但並非所有案件皆需要有訴訟代理人,依現行制度,一審與二審不需強制律師代理,但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除非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者,例外才不需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原則上也不須律師強制代理,但在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例外規定以下案件需要律師強制代理: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