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之處罰

        對於校園性別事件事件頻傳,特別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除了加強被害人輔導與被害人通報機制外,也同時加重加害人的處罰措施,新法的規定如下:

服務機關之懲處

        新法同時保留了舊法賦予學校之懲處權,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明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除了將行為人移送主管機關外,得對行為人處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其他必要處置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懲罰性賠償

        如果性別事件的加害人是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依同法第42條之規定,除了要對被害人為損害賠償外,被害人得向法院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如果加害人為校長者,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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