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罪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者為普通傷害罪後者則是重傷罪,但實際上要到甚麼程度才算重傷一般的行為人往往無法區分。
為了避免法官在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的判斷基準不同,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類,刑法第10條特並將重傷的定義明文化,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其中是否已經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有沒有可能經由治療後回復,最高法院認為,應該綜合現今的醫療水平及被害人在經過之療後的狀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