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近日有一起社會案件被發現,而引起網路討論,一名桃園市的國小女老師性侵了自己的學生而引起輿論譁然,歷經一年左右的偵查與審判,該名女老師於今年遭一審法院宣判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這種成年與未成年人法生性關係的行為不論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本身就是一種犯罪,對於這種性犯罪的成立與否首先要先知道,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為何?依刑法之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有此可知除了一般性器與性器的接合外,剛交與口交都屬於刑法上性交的範圍內。惟並非性交就是犯罪行為,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為例,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原則上違反他人意願與之性交刑法才會處罰。
但這只是原則,例外在與未成年人性交,不論是否違反其意願,刑法皆會處罰,此規定在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刑法227只要與未成年性交即處罰,但在違反其意願下會罰得更重,依刑法第222條規定,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行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為強制性交罪之加重結果犯。
本案,女老師之所以被重判17年6個月,不僅涉及加重強制性交罪,由於有多起性交事件無法證明老師違反學生意願,在此情形下,仍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在數罪併罰下而有了今天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