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可處以死刑?

        去年年底新北乾哥案一度鬧得沸沸揚揚,但隨著跨年後總統大選到來,該案的關注熱度也逐漸減少,由於網路的發達,不時傳出加害人在社群媒體po現實動態,並表現出毫無悔意的態度,使得輿論譁然,此時大眾即產生一個疑問,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處以死刑?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依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上不會被判處死刑。

        刑法之所以會有這個規定,起源於兩個國際公約,分別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前者的第5條直接明文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後者第37條也有規定,對未滿十八歲人之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其原因不外乎認為未成年人的思慮未周,在成年之前都是人們價值觀及道德觀的朔造期,在此期間要求未成年人與成人負相同責任對其並不公平。因而有了保護未成年的條款出現。此二公約分別由140及190多國簽署,我國雖然非會員國,但為了因應世界潮流於98年公布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也就是說這兩個公約在國內屬於法律位階,具有一定的效力。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到底可不可以處以死刑,從法律規定的結論來看,答案是肯定的,不論這個屁孩所犯的行為如何令人髮指,就目前法律規定來看就是如此,尤其是看到最近這則新聞,也不禁會讓人想到這個規定是否合理,但換個角度想,每個孩子出生基本上都是一張白紙,期價值觀的形成都有賴於長輩與老師的教導,如果說這個屁孩該死,在我看來讓它形成這個價值觀的家長、學校老師(不要說不干老師的事,學生之所以會有連續的偏差行為極有可能是他第一次犯錯時老師即以錯誤的方式管教而形成,例如以公審的方式來辱罵學生,這種行為反而會造成該生自我標籤繼續做更多的偏差行為)更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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